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志及国际互认标识适用控制程序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本程序是为CCRZ的所有获证客户提供使用CCRZ颁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获准CNAS 认可标志及国际互认标识应遵守的规则。
1.2 本程序适用于CCRZ颁发的所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2.1 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2.2 CNAS-R01:2023《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3 CNAS-RC03:201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2.4 CCRZ《管理手册》
3管理职责
3.1综合部负责对认证证书的制作、发放
3.2审核部、技术部负责对获证组织认可及认证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督。
3.3 审核组负责在现场审核中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监督与检查,对不正确宣传认证制度或误导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获证客户提出处理意见。
3.4 总经理负责对认证证书的审批。
4 管理程序
4.1按照《管理体系初次审核实施与控制程序》的要求,技术部对审核资料进行决定。决定通过后,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制作认证证书,并颁发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4.2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a.证书名称(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b.获准认证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办公地址及其各地址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 致;
c.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d.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Ø 如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产品(服务)的类别及其所涉及的过程和覆盖的场所较多,可在证书附件上加以注明。
Ø 对于多现场组织,还应在证书上或附件中明确注明已获准认证的场所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
e.证书编号:格式要求见本文件“4.4”规定。
f.初评获证日期、换证日期以及证书有效期的起止日期;
注:当证书失效一段时间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在证书上保留原始的认证日期:
-清晰标示了当前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把上一认证周期截止时间连同再认证审核的时间一起标示。
g.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及其标志:
- 由CCRZ颁发的所有证书均应带有CCRZ的标识,在其被认可范围内的证书,将带有国家认可委(CNAS)的标识和国际互认(IAF-MLA)的标识。
- 应明确CCRZ获准CNAS 认可使用的认证标识式样。
h.认证机构印章和/或授权代表的签字;
在认可范围内,CCRZ可引用的中国合格决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标识和国际互认(IAF-MLA)标识,CCRZ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并接受CNAS对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的监督。
注:CCRZ目前没经过认可,不适用本条
i证书查询方式。
证书上除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上的查询方式外,还应 当在证书上注明:“认证证书有效性核实请登录下列网站或扫描右侧二维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cx.cnca.cn”。
4.3 CCRZ颁发的认证证书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当两种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4 证书编号的规定格式:
4.4.1 通常,对同一个组织实施的同一个体系认证赋予一个注册号。
4.4.1.1 注册号由认可注册号、年份号、标准代号、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顺序号和后缀构成,格式如下:
证书编号

4.4.2 根据获证客户的规模,在注册号中加后缀 L、M 或S。L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1000 人以上的大型组织;M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51-1000人的中型组织;S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50人及其以下的小型组织。
4.4.3 同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覆盖多个现场并需要颁发子证书时,在证书的注册号后加上破折号和序号,如-1(-2,-3,…)。
4.5 通过CCRZ认证的客户有权使用CCRZ颁发的认证证书和CCRZ的认证标识
4.5.1获证组织使用认可标识时,应注意以下方面:(本条认可后适用)
a)认可标识应与公司标志(包括注册号)一起使用,两个标志必须能显示二者关系的恰当 方式使用;
b)认可标识符合 CNAS 的认可标识;
c)认可标识图样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必须清晰;
d)获证客户可以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宣传自已的形象和管理体系水平,也可以在广告、互联网、宣传册、会议、报刊、杂志、促销材料、电视等宣传场合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作为与获证客户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证明,但不能改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原意或产生潜在的误解;不得将认可标识使用在与被认证的业务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媒介上进行误导宣传;
4.5.2 当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有损于CCRZ和(或)认证制度声誉。
4.5.3 当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CCRZ的提出变更申请,不得继续使用已获得的认证证书,并修改所有宣传材料。
4.5.4 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客户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认证费用或被撤销了认证证书,就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4.6 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本条不适用)
CNAS 认可标识:CNAS 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
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 CNAS 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如下:
如:

4.6.2 获证客户得到CCRZ授权后可按以下要求使用认可标识:
4.6.2.1 获得带CNAS认可标识的获证组织,可以使用CNAS认可标识,但必须与公司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同时使用。(本条认可后适用)
4.6.2.2 使用前获证客户应与CCRZ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识的协议,并由CCRZ监督其使用情况;
4.6.2.3 除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本文件4.5条的各项要求。
4.7 IAF-MLA/CNAS联合标识的使用(本条认可后适用)
4.7.1 CCRZ采用非紧密方式使用;
4.7.2 CCRZ只用于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颁发的认证证书中;
4.7.3 任何获证客户不得单独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或IAF-MLA国际互认标志。
4.7.4 当获证客户在要求其“获证牌匾”上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时,除符合本规定外,CCRZ为其颁发“获证牌匾”前将其样式提交CNAS备案。(本条认可后适用)
4.7.5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 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4.7.6 在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时,不得提及或暗示IAF和CNAS对其活动负责。
4.7.7 IAF-MLA/CNAS标识与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名称和/或认证机构徽标应在同一页面上。如果认证机构获得多个认可机构认可,CNAS 允许认证机构在同一张认证证书上使用 IAF-MLA/CNAS 标识及其他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
4.8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暂停、撤销、注销及后续管理
4.8.1 获证单位的认证资格的暂停、撤销或注销及后续管理具体实施按 CCRZ《管理手册》有关条款执行。
4.8.2 凡冒用、伪造 CCRZ认证证书和标志者,一经查实,CCRZ将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具体事宜由综合部负责协调解决。
4.8.3 撤销/注销证书后,原注册号废止。
4.9换发证书
4.9.1 有效期内换发证书,注册号中的认可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的有效期保持不变,应注明换证日期。
4.9.2 因换版换发证书,注册号中的认可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的有效期保持不变,应注明换证日期。
4.9.3 再认证后换发证书,重新赋予注册号,并在注册号加后缀“R”。如:初次认证为“R0”,第一次复评为“R1”,第二次复评为“R2”,依此类推。
4.9.4补发认证证书,当获证方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定后补发认证证书,补发的认证证书内容与原认证证书完全一致。
4.10 CCRZ或有关部门一经得到表明获证客户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认可)标识的信息后,审核部、技术部应立即做出反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必要时,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证据,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调查处理一般要求在两周内完成。应将相应的处理措施(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暂停和撤销)通知获证客户,采取的处理措施应与错误使用证书的情节相适应,可以包括责成组织采取纠正措施,并要求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4.11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关信息的报送
4.11.1 综合部按CNCA、CNAS的有关规定,报送CCRZ颁发/换发/恢复/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等相关信息。
4.11.2 审核部按要求向CNCA 报送获证组织暂停、撤销、注销的相关信息。
5 相关文件
《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志及国际互认标识适用控制程序》
《证书暂停撤销通知》
6 有关记录
《撤销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通知》
《暂停通知单》
《恢复认证证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