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诚认证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客户告知函
发布时间:
2025-11-06 13:49
来源:
尊敬的认证客户及相关方: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贵组织认证活动合规性及认证证书持续有效性,现就新版规则的核心要求、过渡期安排及需重点关注的事项函告如下: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Q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 QMS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 (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1)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认证: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2)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3)再认证: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2)对于认证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不符合所采取措施的情况,认证机构不应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1)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Q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3)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
新版规则细化了证书暂停(如体系严重不符、受行政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等)、撤销(如法律地位注销、暂停期满未整改、造成重大事故等)及注销(组织主动申请且无暂停/撤销情形)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时限: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撤销决定。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新版规则是认证活动必须遵循的法规性文件,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都提出了更明确和严格的要求。请贵组织务必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工作部署,组织学习研读,全面掌握申请认证、资料准备、现场配合、信息通报、证书使用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长诚认证将通过多种方式持续提供支持,协助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深入学习与理解新版规则要求,以推动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持续提升。如遇疑问或有相关需要,欢迎联系长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新版规则的实施旨在提升认证价值,助力组织高质量发展。感谢贵组织的信任与支持,让我们携手确保认证活动合规、高效过渡!
顺祝商祺!
长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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