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做质量(QMS)、环境(EMS)、职业健康安全(OHSMS) 管理体系认证,被派遣员工该计入体系有效人数吗?
发布时间:
2026-03-18 14:49
来源:
某劳务派遣公司拟申请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Q/E/S)三体系认证,认证范围为:许可范围内的劳务派遣服务。该公司申报体系认证时填报的管理人员及职员人数为 25 人,但社保缴纳人数达 300人。除 25 名自有员工外,其余参保人员均为该公司派遣至不同用工企业 / 工厂的被派遣劳动者。根据业务模式,用工企业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该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处理用工过程中的劳动纠纷;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业务结算,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
请问:该劳务派遣公司在申请三体系认证时,有效人数应按 25 人计,还是需包含 300 余名被派遣员工?

第一
结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附录 B及CC105中对有效人数的定义:
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认证范围内覆盖的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承包商人员和次级承包商)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
2.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承包商人员和次级承包商)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确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本次认证范围为劳务派遣活动,除 25 名自有员工外,其余 300 余名被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为在用工企业从事相应岗位作业,与劳务派遣活动本身无直接关联;且该部分人员的工作场所为用工企业所在地,并非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及管理场所。因此,我们认为该 300 余名被派遣员工不应纳入本次体系认证的覆盖范围及有效人数统计。
第二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该劳务派遣公司为 300 余名员工缴纳社保,本质上是依据其与客户企业签订的劳务外包等相关协议,代为履行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职责,具体包括社保缴纳、权益维护及基础性培训等工作。上述职责均由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因此该部分被派遣员工并非劳务派遣公司真正意义上的自有员工,不应纳入体系认证有效人数统计范围。
第三
换一个角度进行分析:假设被派遣员工所在的用工企业(如电子产品组装企业)亦在申请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为某电子产品组装,则该类从事组装作业的被派遣员工,应纳入用工企业的体系认证有效人数统计范围。
由此可见,该 300 余名被派遣员工分属不同工作场所,客观上不可能同时既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有效人数,又计入对应用工企业的有效人数。结合体系认证的覆盖原则,该部分人员应归属于实际作业场所所在的用工企业体系覆盖范围。
最后
纠正一个易混淆的认知:被派遣员工不计入本次认证有效人数,并不代表劳务派遣公司对其无需承担法律义务。该类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法定用人单位,是工伤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等责任;用工企业在存在过错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结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附录 B)及CC105中关于有效人数的相关定义,针对本次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人数判定,结论明确:仅统计其自有管理人员及职员,被派遣员工不计入本次认证有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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